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点击数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1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 5 18


 

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教工委发〔2020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 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缴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市委教育工委,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在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单独设立党费专项账户。实行党费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模式,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党费的日常管理,包括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党费工作检查监督等;财务工作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办,指定专业财务人员做账,且会计和出纳分离。

第十六条 各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每月制作党费缴费单,在规定时间缴费成功后下载缴费报告单,打印完善缴费单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附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手册》党费部分。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自查报告进行检查,通报学校全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收缴党费总额的50%上缴市委教育工委。各基层党组织每年按不超过缴纳党费总额的50%从专项账户中进行开支。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项: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按照上级拨付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生活困难党员的补助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补助对象:生活困难的老党员、老干部、师生党员、特困群众、基层党务工作者、烈士遗属、因公去世基层干部家属。

(二)特别困难党员的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医疗费负担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党员本人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家庭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党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党员的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医疗费负担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直系亲属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家庭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党员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负担重,生活困难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1.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履行党员义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3.党支部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五)元旦、春节和七一前后对生活困难党员开展慰问,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按照特别困难党员 2000/人和一般困难党员 1000 /人的标准进行慰问。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下拨的专项党费,学校党委可根据实际按照1:1配套,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落实。

第四章 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建活动专项经费,每年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该党组织人数确定。每年初,学校根据该党组织党员人数,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800元,学生党员每人200元,离退休党员每人200元的标准进行划拨,由党委组织部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制定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制定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审核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三十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凭票据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七)党建活动经费支付需要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账户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八)各基层党组织在开展党建活动前,需填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提前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