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点击数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50次党委会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26




中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具体措施》等文件精神,激励学校统一战线成员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在新时代建功立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组织和统战团体等,以及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以下统称“党外人士”)

第二章 统战工作成果奖励标准

对党外人士获得的以下各类表彰和优秀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成果奖励标准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以科研分值形式进行统筹认定。

第三条 建言献策类

(一)党外人士的建言得到中共中央总书记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200分;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100分;得到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或其他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60分;得到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50分;得到省区、委统战部部长其他省(区、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35分;

(二)党外人士的建言被党派中央、国家部委、省(区、市)党委或政府采用的,奖励50//篇;被省(区、市)党委或政府部门、党派省(区、市)委采用的,奖励35//篇;被区(县)党委、政府采用的,奖励10//篇;

(三)担任人大代表的党外人士以个人或者主提案者身份提交的建议被确定为全国、省(区、市)、区(县)重点督办的,每件分别奖励60分、35分、10分;被全国、省(区、市)、区(县)采用的建议,每件分别奖励20分、10分、5分;

(四)担任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提交的提案被确定为全国、省(区、市)、区(县)重点督办的,每件分别奖励60分、35分、10分;被全国、省(区、市)区(县)重点督办的社情民意信息,每件分别奖励30分、20分、10分;被全国、省(区、市)、区()采用或立案的社情民意信息,每件分别奖励20分、10分、5分;

(五)党外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党外政协委员的提案、社情民意被评为全国、省(区、市)、区(县)优秀的,每件分别奖励30分、20分、10分。

第四条 工作研究类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统战团体及个人(须为第一作者、执笔人或项目主持人)提交的统战工作研究成果,获得中共中央统战部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分、20分、10分;获得省(区、市)市委统战部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分、10分、5分;获得区(县)委统战部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分、7分、3分。

第五条 工作表彰类

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组织、统战团体被各自上级组织评为年度先进组织的,党外人士被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上级组织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个人的,参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大办学成果及重要荣誉认定奖励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2146号)进行奖励

第六条 统战工作成果获得批示、采用或以其他形式体现的,应提供原件或证明材料。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履职工作津贴标准

第七条 对担任以下职务的党外人士,学校给予相应的履职工作津贴:

(一)担任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县)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民主党派重庆市委副主委、市统战团体副职的,民主党派(县)委主委、区统战团体正职的,每人每月300元。

(二)担任民主党派区(县)委副主委、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委、校级统战团体正职的,每人每月200元。

(三)担任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副主委、校级统战团体副职(含秘书长)的,每人每月 150元。

(四)担任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委员的,每人每月100元。

第八条 对有多项兼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发。

第四章 挂职或借调锻炼的保障

第九条 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和统战团体成员在校外挂职或借调期间身份、职级(职称)、待遇不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学校。有关补贴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列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一条 成果第一人应参照科研登记管理规定及时进行登记,并提供原始支撑材料。党委统战部、科研处负责对统战工作成果进行审核认定。人事处、科研处负责将统战工作成果统计纳入科研考核奖励范畴并下拨奖励经费。相关奖励由所在部门年终按照科研奖励规定统筹发放。

第十二条 党外人士履职工作津贴按规定在绩效中支出。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